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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 借用流程 申請帳號說明
壹、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運動場館管理辦法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二二二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二五二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發揮校總區運動場館(以下簡稱本場館)功能,期能管理完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運動場館包括室外運動場、體育館、網球場、游泳池等場地及其附屬設備。

第三條
   本場館係供體育教學研究、校代表隊訓練之用,另經本校核可之各項活動,得適度開放借用。

第四條
   本校運動場館之管理由體育室負責之。

第五條
    為期有效監督本場館之管理,特組織校總區運動場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會計室主任、體育室主任、教職員工自強康樂活動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共計七名組成之,為義務無給職,並由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兼委員會主任委員。


第六條
 1.本委員會下置總幹事一人由體育室主任兼任之,秉承管理委員會意旨執行有關事務。
 2.總幹事下置幹事若干人,由總幹事就體育室教職員中聘任,秉承總幹事指示執行有關事務。
 3.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任召集人。

第七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運動代表隊、社團及校外團體或個人借用本場館舉辦正式活動,須經本校相關單位核可,並應依據本場館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借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場館即可勒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時管理人員或總務處駐衛警 察隊得令其離場。

    1.違背活動宗旨或社會善良風氣者。
    2.從事私人或個人利益活動而違反教育意義或社會公益者。
    3.使用與申請登記計劃書內容不符或逕行更改轉讓者。
    4.有安全顧慮或經本校認定其活動有損壞本場地建築及設施者。
    5.其他有違反本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之情事者。

第九條
   使用本場館之各項器材設備,使用人或借用單位應善加維護,如有毀損,應負賠償之責。如有傷害他人之情事者使用人或借用單位應負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場館實施細則,由體育室訂定,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報校核備,修正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貳、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運動場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第二O二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實施細則依據本校校總區運動場館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凡使用本場館之個人或團體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 二 條

本場館使用優先順序如下:

  1. 體育教學研究。
  2. 校代表隊訓練。
  3. 本校核可之活動。
  4. 本校教職員工、學生之活動。

第 三 條

本校運動場館之借用辦法:

一、室外運動場、體育館及游泳池借用辦法:

  1. 本校學生社團借用須先向體育室預約場地,持學務處核准之活動申請書(檢附詳細活動計劃書)於活動前二週向體育室場地設備組辦理借用手續,並向出納組繳納場地使用費並執據送體育室,以完成借用手續。各院、系及教職員工所舉辦之活動亦比照本條規定辦理。

  2. 校外團體欲借用本場館,應於一個月前備函並附計劃書,經本校同意後,一週前派員至體育室辦理借用手續,並向出納組繳交保證金和場地使用費,此項保證金於借用完畢後,經本校查明已恢復原狀且確實無損壞情形時,無息退還。(場地恢復需於活動結束後三小時內完成,否則本校得動用所繳存之保證金,僱工處理,借用單位不得異議),若有毀損建築及設施者,應負責修復或賠償之,保證金之金額依據本場館收費標準繳交。學生社團及教職員工團體與校外團體合辦之活動,收費標準得比照校外團體收費。

  3. 借用本場館其收費標準另訂之(如表一至表三)。

二、網球場借用辦法:

1.個人辦證使用:

除本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優先使用外,凡下列各款之個人,得申請網球場使用證,並依規定進場掛證使用。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
 本校兼任教師。
 本校學生。
 本校退休教職員工。
 本校校友。

經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校外人士。

2.申請網球場使用證之個人,必須於每季開始前十天至該季開始前辦理繳費,並應依下列各款辦理申請。
繳驗學生證、教職員工服務證、人事室證明或其他相關條件。
繳交最近脫帽二吋光面半身照片。
繳交工本費及保養費。


3.網球場使用證不得逾期使用、擅自塗改或轉借他人使用,違反時,予以沒入,半年不得申請球證。使用證毀損或遺失者得依本條之規定申請補發。


4.凡校友及經管理委員會核准之人士,如有任何一季中斷繳費則視為棄權,由候補者依序遞補。經管理委員會核准之人士,如有任何特殊情況如出國考察、短期國外居留,無法如期辦理繳費者,可辦理保留會員資格,保留時間至多以一年為限。


5.團體借用:日、夜間網球場除體育教學、校代表隊訓練外,會員得依球場使用時間分配表憑證登記租借,惟經核可繳費者,於使用前均需攜帶球證及繳費收據,交球場管理員備查許可後,方得使用。


6.使用或借用本場地其收費標準另訂之(如表四、表五)。

第 四 條

本校室外運動場區使用、借用須知:

一、各室外運動場區使用須知:

1.除棒壘球場外,其他各運動區,嚴禁打棒壘球;在禁止打棒壘球之各運動區違規者,經管理員或校警隊巡邏發現,即令停止活動並令其離場,否則發生安全上或傷害他人情事,應負全責。(體育教學、校代表隊訓練及經本校核可之比賽場地除外,惟安全秩序自行負責。)


2.橄欖球場、棒球場不得同時使用,其分配時間如下:
 每週一、三、五為棒球場使用時間。
 每週二、四、六為橄欖球場使用時間。
 體育課或代表隊訓練,應經老師或教練協調後再行調整。
 體育課或校代表隊訓練,應經老師或教練協調後再行調整。

3.除體育教學或經特准外,非經允許不得於運動場練習標槍、鐵餅、鉛球、鏈球等其他具有危險性活動。(教師之訓練及經本校核可之比賽場地除外)。


4.在運動場區內散步、打拳等休閒活動時,務須注意週邊之安全及環境之整潔,並嚴禁穿越棒、壘球場區。


5.使用者須嚴守各專用場地之使用項目,並於使用前應檢視器材設備之安全性,確定無虞後,方得使用。


6.若遇天雨或場地潮濕,為維護運動場地,本場地得不開放使用。


7.為顧及安全,本場地一律嚴禁燃放鞭炮及施放煙火,違者報警取締,如造成意外傷害,借用單位應負刑責並賠償之。


8.借用本場對於場內外之秩序、安全、疏散、交通等事宜,借用單位應自行周密計畫維護,並於事前自行與治安單位取得連繫,違者若發生意外事故,借用單位應負全責。


9.使用運動場如需變更或搬動附屬設備,應先徵得體育室同意,並於使用後回復原狀,如有違反前項規定者,得停止使用。


10.本場地除經管理單位同意並指定之範圍外,一律不得張貼及懸掛任何宣傳物品。


11.各項交通工具未經許可,不得進入運動場區。


二、各室外運動場借用須知:

1.借用單位借用運動場經本校核可者,應遵守使用運動場之相關規定,並依各運動場之性質使用;未經本校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活動內容或逕自行轉讓。
使用運動場違反前項規定或違反法令者,本校得隨時停止使用,並得由本校總務處駐衛警察隊,勒令使用人員離開運動場地。使用運動場地而有損毀建物、設備、器材或他人之物或傷害他人之情事者,借用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借用人如有數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2.校外團體借用本校室外運動場區,如屆時未使用,除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外,所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因不可抗力致無法使用者,得請求退還所繳之全部費用。
因故終止借用,而於活動前七日通知體育室者,得請求退還所繳費用之百分之七十。
因故需變更使用期間者,應於活動前七日向體育室另提出變更申請,如無法變更時,退還所繳費用之百分之七十。

3.室外運動場區經核可借用後,本校有急需時,得適時通知借用單位暫停使用。因前項情形致借用單位不能使用時,退還其所繳之全部費用。


4.借用單位若違反本實施細則情事者得暫停其借用權利一年,情節重大者得永遠停止其借用。

 

 

第 五 條 本校體育館使用、借用須知:

一、體育館使用須知:

  1. 借用單位需遵照借用時段使用,超過借用時段需事先報核。
  2. 進入館內運動或活動,請穿球(布)鞋,勿穿皮鞋或高跟鞋,以免損壞木質地板。
  3. 演講會、舞會、演唱會之音量以館內聽到為原則,不得影響鄰近研究室、宿舍之安寧。
  4. 如需擺設攤位須置於指定位置。
  5. 使用體育館如需變更或搬動附屬設備,應先徵得管理人員同意,並於使用後回復原狀。
  6. 借用相關器材及其他物品需事先按規定借用。
  7. 除經管理單位同意並指定之範圍外一律不得張貼及懸掛宣傳性器物。
  8. 借用單位使用本館舉辦活動需遵照本校有關規定及本條規定辦理。

二、體育館借用須知:

1.為顧及安全,本館一律嚴禁燃放鞭炮及施放煙火,違者報警取締,如造成意外災害,借用單位應負刑責,並賠償之。

2.借用本館對於館內、外之秩序、安全、疏散、交通等事宜,借用單位應自行週密計劃和確實執行,並於事前自行與治安單位取得連繫後覆知本校(本校社團應以書面覆知駐衛警察隊),並派人專責指揮管理,若發生意外事故,借用單位應負全責。

3.借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即可停止使用,並依法報請處理:

違背活動宗旨或社會善良風氣者。

從事私人或個人利益活動而違反教育意義或社會公益者。

非法集會有不利社會秩序者(含未經核准之集會)。

使用與申請內容不符或逕行轉讓者。

有安全顧慮或經本校認定其活動有損本館設施者。

4.使用本館違反規定或法令者,本館得隨時停止使用,並得由本校駐衛警察隊勒令使用人員離開。有損毀本館內外之設備器材,借用人應負責賠償。

5.校外機關團體借用本館,如屆時未使用,除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請求退還所繳之費用。

因不可抗力致無法使用者,得請求退還所繳之全額費用。

因故終止借用,而於活動前七日通知體育室者,得請求退還所繳使用費用之百分之七十。

因故需變更使用時間者,應於活動前二週向體育室另提出變更申請。如無法變更者,退還所繳費用之百分之七十。

6.經核可借用本館後,本校有急需使用之情事時,得適時通知借用單位暫停使用。因前項情形致借用單位不能使用時,退還所繳之全額費用。

7.本館更衣室附設之更衣箱,除免費供給本校運動代表隊使用外,凡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需使用者,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時,憑教職員工服務證或學生註冊證至體育室繳交更衣箱使用費後,方得使用,使用至第二學期結束止。使用更衣箱收費標準另訂之(如表二)。

第 六 條

本校網球場使用須知:

一、球場開放時間:

  1. 日間:依實際日出日末時間按季調整公布。
  2. 夜間:十九時至廿二時。
  3. 紅土、新生網球場使用時間分配表(如附件一)。

二、本場地日間使用(非假日)上午九時後為體育教學、校代表隊訓練時間,校外人士不得使用(紅土及新生網球場於寒暑假期間得適度開放)。

除體育教學、訓練及學校核可之外活動外:

  1. 紅土網球場優先提供教職員工使用。
  2. 新生網球場優先提供學生使用。

三、使用網球場應按掛證順序輪流使用,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如場地有空時,得繼續掛證使用。

四、凡服裝不整(如赤膊、著背心或未穿網球鞋者),禁止入內活動。遇雨天時,因地面濕滑,暫停開放使用,以維護安全,違者其安全問題自行負責。

五、凡違反本細則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請其離場並視其情節輕重,報請管理委員會處理。

第 七 條

本校游泳池使用須知:

一、本校游泳池使用須知及規定事項:

開放時間:本泳池開放,年分夏泳、冬泳二季,上游泳課開放二條水道供會員使用。

  1. 夏泳期間: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開放時間:


1.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六時至廿一時三十分止;十七時至十九時校隊訓練及教職員專用時段(不含研究助理),開放會員同時使用;暑假期間開放予眷屬使用。(眷屬身高在一二○公分至一三○公分之間,得於暑假時間上午九時至十時由成年親屬陪伴始得入池)。


2.週六自上午六時至十九時止;週日自上午六時至十一時三十分止。


3.端午節、中秋節全天停止開放。


申請期限:每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十月九日止。

  1. 冬泳期限: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翌年四月三十日止。

 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六時三十分至十三時止;週六、日自上午六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止。

 申請期限:每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1. 申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下午十四時三十分至十六時;寒暑假下午暫停受理。
  2. 本校游泳池於年度歲修(每年農曆正月初一至十五日)或經核准之比賽活動及不可抗拒之因素足以影響使用者安全時等事宜,得暫停開放。
  3. 游泳證申請手續:

  繳交申請表並簽名或蓋章,委託代辦者申請人需蓋章。

  繳交最近一年內脫帽一吋光面證件照片二張。

  檢驗證件及繳費。

二、本校游泳池規定事項:

  1. 使用本池者應憑本校核發之游泳證入池。
  2. 修習游泳課程之學生應由授課教師率隊入池。
  3. 本池採清場措施,使用者應服從救生員之指揮,迅速離池。
  4. 為維護大眾安全,本池禁止使用者攜帶衣物、蛙鞋、蛙鏡、救生圈、浮板、球類、水上玩具及其他非經核准之物品入池。
  5. 使用本池者應戴游泳帽。
  6. 本池禁止使用者在池內為打笑、追逐、疊羅漢等有危險性之活動。
  7. 使用本池者不得在游泳池四週大聲喧嘩、奔跑或嬉戲。
  8. 除游泳專用水鏡外,本池禁止配戴近視、遠視或散光眼鏡入池。
  9. 本池禁止使用者穿皮鞋或拖鞋入場。
  10. 本池禁止使用者在游泳池四週吸菸、食用飲料或食物。
  11. 本池禁止跳水。
  12. 使用本池者遇雷鳴及有安全顧慮時應立即離池。
  13. 違反本借用須知第三項至十二項者。
  14. 使用本池者得免費使用本池附設之衣箱,但應自行保管個人之物品。
  15. 使用本池附設之衣箱者,應於游泳完後取回所有之物品,本池不負保管之責。
  16. 凡有心臟病、癲癇症、肺結核、高血壓、沙眼、皮膚病或其它傳染病者,不得申請泳證。
  17. 申請泳證,請先填申請表並詳看內容,若有不符規定,請勿辦證,以維護本人安全及他人健康;申請表請依規定簽名或蓋章。
  18. 眷屬子女身高未滿一二公分者不得辦證入池;身高在一三公分以上,未滿一五公分者,除依規定申請泳證外,應由持泳證之成年親屬陪伴,始得入池。一二公分至一三公分得於指定時段由持證之監護人陪伴入池。
  19. 凡申請泳證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保留、移轉、延期;同時泳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有違反除沒收外並取消申辦泳證壹年;泳證遺失者,繳補發手續費一五元。

第 八 條

本實施細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表一 國立台灣大學校總區室外運動場區收費標準(單位:新台幣元)

場地

金額

對象

田徑場

橄欖球場

棒球場

籃球場

手球場

足球場

壘球場

排球場

收費

收費

收費

收費

收費

收費

收費

收費

學生團體

 

 

 

 

 

 

 

 

教職員工團體

 

 

 

 

 

 

 

 

校外團體

20,000

20,000

12,000

4,000

3,000

10,000

12,000

4,000

收費單位

以半日為計價單位

以半日為計價單位

以半日為計價單位

半日(每場地)

半日(每場地)

半日(每場地)

半日(每場地)

半日(每場地)

(8:00-12:00,

13:00-17:00)

(8:00-12:00,

13:00-17:00)

(8:00-12:00,

13:00-17:00)

(8:00-12:00,

13:00-17:00)

(8:00-12:00,

13:00-17:00)

(8:00-12:00,

13:00-17:00)

(8:00-12:00,

13:00-17:00)

(8:00-12:00,

13:00-17:00)

備註

校外團體需繳交保證金,保證金金額視活動內容和規模以場地使用費二倍計算,限現金或即期銀行本票,應悉數解繳出納組,於活動結束而無損壞場地設備、器材及繳清一切費用後,無息退還。

 

 

表二 國立台灣大學校總區體育館收費標準(單位:新台幣元)

場地

金額

對象

主場地

舞蹈教室

柔道場

桌球室

收費

收費

收費

收費

學生團體

○○○元

○○元

一五○元

○○元

教職員工團體

○○○元

○○元

○○元

○○元

校外團體

一五○○○元

○○元

○○元

○○元

收費單位

以半日為計價單位

(8:00-12:00,

13:00-17:00,

17:00-21:00)

以每小時為計價單位

以每小時為計價單位

以每小時每球桌為計價單位

備註

  1. 校外團體借用本場地須繳費保證金二○○○○元,應向出納組繳交,於活動結束後,而無損壞場地、設備、器材及繳清一切費用,無息退還。
  2. 更衣箱借用收費標準:每學年大箱(每學年六十元,限二人使用)、小箱(每學年四十元,限一人使用。)
  3. 借用本館主場地若須舖設塑膠護墊,須繳交一八○○元佈置費。

 

表三 國立台灣大學校總區游泳池個人辦證使用收費標準(年分夏冬二季,一季半年)

                                                                                                  (單位:新台幣元)

申請人身份

身分證明文件

收費

名額

本校在校學生

蓋有本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或學校所發之學籍證。

○○元

無名額限制。

本校在職之教職員

人事室所發就醫證在職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元

本校專任教職員之配偶、直系尊親屬及未滿二十歲之直系卑親屬

  1. 人事室所發就醫證(證上有其姓名並經人事室蓋章)或戶口名簿影本。
  2. 檢驗身分證。

○○元

本校工友及其配偶、直系尊親屬及未滿二十歲之直系卑親屬

1、事務組所發就醫證(證上有其姓名並經事務組蓋章)或戶口名簿影本。

2、檢驗身分證。

○○元

本校兼任及臨時聘雇人員

人事室所發證明文件。

○○元

本校退休教職員工

教育部所發之退休文件。

○○元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之子女年齡二十歲以上

檢驗戶口名簿、身分證。

○○○元

本校研究助理

1、繳本校所發有效期間合約證明並經推廣教育中心蓋章之影印本一份。

2、檢驗身分證。

○○元

本校畢業校友

1、繳本校畢業證書影印本一份。

2、檢驗身分證。

○○○元

本項名額不得超過二五名。

對本校發展有重大貢獻者或捐獻校務發展基金一定額度並符合相關優惠辦法者

經簽案核可。

本項人員免費

 

本校退休教職員工之直系親屬

1、繳交教育部所發之退休文件。

2、申請人之身分證。

○○○元

本項名額不得超過五名。

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校外人士

 

○○○○元

本項名額不得超過一五名。

 

國立台灣大學校總區室外泳池團體借用收費標準

  (單位:新台幣元)

 

二條水道

半池(四條水道)

全池

學生團體

教職員工團體

校外團體

學生團體

教職員工團體

校外團體

學生團體

教職員工團體

校外團體

08:00

12:00

 

1,000

2,000

4,000

2,000

4,000

8,000

4,000

8,000

16,000

13:00

17:00

 

1,000

2,000

4,000

2,000

4,000

8,000

4,000

8,000

16,000

17:00

21:00

 

1,500

3,000

6,000

3,000

6,000

12,000

6,000

12,000

24,000

備註: 1.泳池開放時段不予租借,經校方核可之校際以上活動除外;經核准外借之活動須於一周前知會泳客。

2.泳池租借時僅場地外借,不負責救生事宜。

3.校外團體借用,需繳交保證金,保證金額為一個時段之二倍,活動結束後場地器材無損,保證金無息退還。

4.場地費含清潔費及事務費。

5.場地管理人員若因公務上使用,超過上班時數,以補休假替代。至於校外單位借用,除上述收費外,須另行支付管理人員工作費;白天每一時段1,000元,夜間時段1,500元。

 

 

表四 國立台灣大學校總區網球場個人辦證使用收費標準(一季三個月)

申請人身份

身分證明文件

收費

名額

本校在校學生

蓋有本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或學校所發之學籍證。

○○元

無名額限制。

本校在職之教職員

人事室所發就醫證在職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元

本校專任教職員之配偶、直系尊親屬及未滿二十歲之直系卑親屬

  1. 人事室所發就醫證(證上有其姓名並經人事室蓋章)或戶口名簿影本。
  2. 檢驗身分證。

○○元

本校工友及其配偶、直系尊親屬及未滿二十歲之直系卑親屬

1、事務組所發就醫證(證上有其姓名並經事務組蓋章)或戶口名簿影本。

2、檢驗身分證。

○○元

本校兼任及臨時聘雇人員

人事室所發證明文件。

○○元

本校退休教職員工

教育部所發退休文件。

○○元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之子女年齡二十歲以上

檢驗戶口名簿、身分證。

○○○元

本校研究助理

  1. 繳本校所發有效期間合約證明並經推廣教育中心蓋章之影印本一份。
  2. 檢驗身分證。

○○○元

本校畢業校友

1、繳本校畢業證書影印本一份。

2、檢驗身分證。

○○○元

本項名額不得超過二五名。

對本校發展有重大貢獻者或捐獻校務發展基金一定額度並符合相關優惠辦法者

經簽案核可。

本項人員免費

 

本校退休教職員工之直系親屬

  1. 繳交教育部所發之退休文件。
  2. 申請人之身分證。

○○○元

本項名額不得超過五名。

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校外人士

 

○○○元

本項名額不得超過一五名。

 

表五 國立台灣大學校總區網球場團體借用收費標準(新台幣:元)

金 額

對 象

新生網球場

(一小時兩面球場計)

紅土網球場

(一小時兩面球場計)

中央網球場

(一小時三面球場計)

收費

收費

收費

本校師生團體夜間借用

○○元

○○元

○五○元

本校師生團體日間借用

○○元

○○元

○○元

校外人士團體日間借用

○○○元

○○○元

一五○○元

備註

  1. 夜間借用限本校師生團體。
  2. 夜間登記應於當週一起辦理。
  3. 日間登記應於一週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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