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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17 9 : 16 :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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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辦法 場地租借流程 使用及借用須知 場地租借收費標準 器材租借收費標準 停車場

  

主球場、多功能球場借用辦法:
一、
本館主球場及多功能球場除全校性重大活動使用外,以優先借用學校核可之國家慶典、體育競賽活動使用為原則。各公、私立團體凡欲借用者,悉依本實施細則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本場地開放時間為七時至二十三時。
三、
本校學生社團借用:
須於使用場地四週前先向本館預約場地及繳交場地預約金(預約以日為單位,一日之金額為新台幣3,000元),並於使用場地二週前持學務處核准之活動申請書(檢附詳細活動計畫書)向本館辦理借用手續,以匯款方式或至本校出納組繳納場地使用費並執據送管理中心,方完成借用手續;未於期限內完成借用手續者,預約金全數沒入。
四、 本校各院、系及教職員工借用:
  須於使用場地四週前先向本館預約場地及繳交場地預約金(預約以日為單位,一日之金額為新台幣3,000元),並於使用場地二週前持其有關單位(各院、系為各學院,教職員工為人事室)核准之活動申請書(檢附詳細活動計畫書)向本館辦理借用手續,以匯款方式或至本校出納組繳納場地使用費並執據送管理中心,方完成借用手續;未於期限內完成借用手續者,預約金全數沒入。
五、 校外團體申請借用及繳費之程序:
 

(一).訂金(第一期款):校外借用單位(人)申請借用本館場地者,應於確認  本校綜合體育館場地狀況後,可於借用日期前1年內填具申請表及初步活動  企劃書,向本校提出預約場地;經審查通過之借用單位,本校將於使用場  地半年前通知繳交第一期款,逾期將不受理(預約以日為單位,1日之金額  為新台幣15,000元),本校將依審查原則決定借用單位及借用時間。

  (二).第二期款並簽訂借用契約:已預約借用場地之單位需於使用場地90天前繳  交場地借用費總金額之30%,同時簽訂借用契約。(按使用當年收費之標準)
  (三).第三期款、保證金及召開協調會:於使用場地14天前召開場地協調會,並  繳清場地借用費及保證金(以即期支票方式繳費或銀行出具付款履約保證  金證明,其金額為活動當日1日場地維護費之2倍),並於協調會中檢附有  關機關核准函、詳細活動企劃書及其相關資料提供本校審查。(按使用當年  收費之標準)
 

(四).繳費方式:利用匯款、支票或至本校出納組繳交場地借用費及保證金,以  完成借用手續,簽約細則另訂定之;未於期限內完成借用手續者,所繳費  用含預約金全數沒入。所繳保證金於借用完畢後,經本校查明已恢復原狀  且確實無損壞情形時,無息退還。

六、 場地恢復須於協議期限內完成,否則本校得動用所繳存之保證金雇工處理,借用單位不得異議,若有損毀建築及設施者,應負責修復或賠償之。
七、 借用收費標準如附件一、附件二。借用收費標準中之活動性質,授權本館管理單位依據活動內容認定之。
八、 活動檔期的審查原則:
  (一).活動檔期安排之先後順序:
  1、第一順位:歷史優先
    於同一場館、相同月份檔期,以過去3年內辦理活動之次數多者為優先;若  活動檔期為跨月份時,以天數較多之月份為基準。
  2、第二順位:規模優先
    同檔期同次數之活動,以活動規模(金額)大者為優先。
  (二).相同性質活動的安排原則:
    如遇相同性質之產業活動,經協商無法達成檔期安排協議時,將採公開競  價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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